我们的宗旨
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中国共产党章程
科学发展 加快振兴
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在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2年5月3日)
孙政才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九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这次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
省九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很不平凡的五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着力破解老工业基地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有效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胜利完成了省九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振兴老工业基地取得了重大成就,吉林大地发生了新的巨大变化。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跃上新的台阶。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人均GDP达到5946美元,年均增长14.6%,实现历史性的跨越。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地方级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620.1亿元和850.1亿元,比2006年增长2.2倍和2.5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和利润分别实现4531.6亿元和1121.3亿元,是2006年的3.2倍和5.4倍,发展速度和质量同步提高。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粮食产量达到600亿斤阶段性水平。农业产业化水平快速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实现跨越发展。特色城镇化稳步推进,长吉一体化、带动中部城市群加快发展等战略取得重要进展。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年累计完成3.4万亿元,是前5年的4.5倍。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竣工运营,发展基础和后劲大大增强。
——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发展活力和动力显著增强。结构调整迈出重要步伐,三次产业结构由2006年的15.7:44.8:39.5调整到2011年的12.1:53.2:34.7,支柱产业不断壮大,优势产业提速发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势头强劲,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多产业支撑、多极化发展的增长格局初步形成。县域经济增速连年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民营经济撑起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区域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新产品产值增长2.2倍。松花江水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丰硕成果,节能减排任务超额完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入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获得国务院批准设立。东博会等开放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招商引资成果显著,对外贸易大幅增长,全方位开放格局加快形成。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富民工程加快推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7797元和7510元,是2006年的1.8倍和2.1倍。就业规模实现历史性增长。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各级各类教育长足进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成果显著,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全面推进“八路安居”工程,改造建设面积达到1.49亿平方米,全省超过1/5人口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大力实施“暖房子”工程,84万户、255万城市居民受益,成为广受赞誉的民生改善工程、节能减排工程、环境提升工程和扩大内需、促进发展工程。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体育、人口计生、妇女儿童、老龄、慈善、残疾人等事业全面发展。
——文化改革发展迈出坚实步伐,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舆论导向正确鲜明,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氛围更加浓厚。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化骨干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文化创作生产全面繁荣,对外交流日益活跃。
——民主法制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和政协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协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壮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工作取得新成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宗教工作健康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序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快。信访维稳工作成效显著。全面加强“平安吉林”建设,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深入实施“强基富民固边”工程,边境地区社会政治稳定。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双拥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以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不断加大,选人用人公信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乡党委换届圆满完成,换届风气满意度等多项考核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人才兴业战略深入实施,各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三帮扶”活动成效显著,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全面实施,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建设“五有一创”工程全面展开,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党的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不断加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五权”工作,普遍推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3+1”模式。大力整治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纠正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同志们,2010年,我们遭遇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危急时刻、紧要关头,全省上下紧急行动、党政军群齐心协力,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与人民群众在一起,夺取了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胜利,践行了党的根本宗旨,展示了伟大的抗洪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
省九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吉林历史上实力提升最快、发展效益最好、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获益最多、党的建设成果最为显著的五年。成绩来之不易。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在历届省委和老领导老同志打下的扎实基础上、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各方面热情关心、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共吉林省第九届委员会,向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向驻吉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向中央驻吉单位,向所有关心支持吉林振兴发展的海内外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在前进道路上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老工业基地长期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破解,发展的内生动力仍然不足,资源环境约束带来的压力日趋增大;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不同地区发展不够平衡,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的任务仍然艰巨;经济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仍然存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少数党员干部的思想观念、素质能力和工作作风还不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时有发生。我们有决心、有勇气、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前进。
二、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未来五年,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平、发展、合作仍是时代潮流,我国仍处在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外部环境总体有利于我省科学发展、加快振兴。特别是中央继续加大对东北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我们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振兴东北战略近十年来的快速发展,我们已经走出举步维艰的困难时期,进入了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新阶段。总体上,吉林正处在夯实基础、积蓄能量、调整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节点;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互支撑、相互融合、互动发展的关键节点;破除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激发创新发展活力,加快形成经济内生增长机制的关键节点。我们必须科学把握世情国情省情,牢牢抓住发展机遇,凝心聚力、乘势而上,在振兴发展的新征程上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今后五年全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用好发展机遇期,妥善应对矛盾凸显期,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着力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强化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动力支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
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概括起来就是:“两翻番”、“双倍增”、“七跃升”。
“两翻番”,就是到2016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在2011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0000亿元以上;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和地方级财政收入在2011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分别达到3300亿元和1700亿元以上。
“双倍增”,就是到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在2011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分别达到35000元和15000元以上。
“七跃升”,就是通过发展内生动力、自主创新能力、绿色低碳发展、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文明程度、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跃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归根结底,就是让城乡居民过上更加殷实富裕、自信尊严、充实快乐、和谐安全、舒适健康的美好生活。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最关键的是要做好“结合”文章,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对省情的认识,推动思想解放的成果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转化,努力走出一条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吉林实际的发展道路;最重要的是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牢牢扭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突出主题主线,更加重视结构调整,更加重视扩大内需,更加重视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有机统一,更加重视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为振兴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必须坚持民生优先。把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保障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凝聚民心民力,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注重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精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必须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切实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凝聚起来、发挥出来,共同推动事业发展进步。
“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是我们面向未来作出的庄严承诺。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定要以一往无前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努力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三、统筹推进“三化”,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扩大国内需求、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吉林特色,努力探索一条“三化”深度融合、互动发展的新路子。
1.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业化是统筹推进“三化”的核心环节。当前,我省仍处在工业化中期,必须围绕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后劲,以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增量带动结构优化,以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全面落实“十二五”东北振兴规划,实施十大产业发展计划,促进非农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切实增强对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和反哺能力。加快建设新型工业基地。进一步做大做强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加快把轨道客车等装备制造业培育发展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建设国内占据领先地位、国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高地。推动医药、冶金、建材、轻纺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突出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等最具潜力的领域,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大力发展特色资源产业,充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和独特生态资源,加大开发转化力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实现效益最大化,加快形成新的产业支撑。推动服务业实现跨越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信息、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家政服务、健康保健、商贸、养老、社区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发展电子商务、物联网等新型业态,加快服务业与工业、农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挖掘、整合、提升旅游和文化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促进集群配套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本地配套率,进一步提升产业的丰厚度、关联度和集聚度。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积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推动民营经济实现新的跨越。
2.推进特色城镇化。城镇化是统筹推进“三化”的关键载体。它与“工”一体、与“农”相连,是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战略基点,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一篇大文章。必须坚持以规划为引领、以产业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按照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联动的思路,加大组织推动、体制创新和政策落实力度,推动全省城镇化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突出战略重点。全力推动长吉一体化、带动中部城市群发展,围绕城乡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市场体系、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关键领域,完善城市联动发展机制,促进长吉两市互动共兴、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形成中部经济隆起带,带动和支撑长吉图先导区发展。大力推进区域中心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建设。增强承载能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特色,高水平搞好城镇规划。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以产兴城、依城促产,实现产城融合互动。全面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市容环境,提升文化内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是统筹推进“三化”的重要基础。必须始终坚持“以农民为本”的原则,在统筹推进“三化”中加强和改进“三农”工作,扎实推进吉林特色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快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切实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狠抓粮食生产不放松,加强耕地保护,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千万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加快发展全程农业机械化,力争粮食产量达到700亿斤的阶段性水平。切实推动畜牧业、林业产业、园艺特产业加快发展。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农产品产业带。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强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整合农业科技资源,创新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对现代农业的支撑能力。着力增加农民收入。坚持政策增收、产业增收、务工增收、财产增收等多措并举,加强农村劳动力农业技能和转移就业培训,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深挖增收潜力,逐步建立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农民幸福生活新家园。切实加大农村扶贫工作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大幅提高扶贫标准,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问题,确保实现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
4.促进“三化”深度融合、互动发展。互促共进、良性互动,是统筹推进“三化”的根本要求。必须牢牢把握“三化”联动的结合点、推进工作的着力点、政策措施的切入点、改革创新的关键点,努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大力实施“三动”战略。继续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更加注重投资方向和次序、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投资与消费协调拉动,更加注重优化项目选择,更加注重释放各类创新要素,充分发挥“三动”战略在统筹推进“三化”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着力优化空间发展布局。加强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区和城市发展等规划有序衔接,促进生产力布局与城镇化布局相融合、行政区划与经济功能区相协调,推动土地、资本、劳动等优化组合,促进资源、产业、人口等有效配置。加强区域合理分工、协调联动发展,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加快重要经济板块和重要区域节点发展,更好地释放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县域在统筹推进“三化”中的重要作用,突出抓好县城、工业集中区和特色经济发展,为县放权、给县让利、让县搞活,支持有条件的县城发展成为中等城市,推动县域经济实现新的跨越。切实加强统筹推进“三化”的制度安排。从减少农民、善待农民、提升农民、富裕农民的角度出发,探索推动农村土地、农村产权、城乡户籍、公共服务、城乡管理等基础性改革,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工农城乡利益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农村人口有序转移的机制,尽快形成统筹推进“三化”的制度支撑体系。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增加不同层次城市的人口规模,壮大城市消费群体,释放消费潜力,增强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建立新型城乡、工农关系,推动城乡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均衡配置,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完善城乡消费流通网络平台,加快城乡市场一体化,不断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水平。
5.增强统筹推进“三化”的保障能力。基础设施、生态资源、金融支撑、发展环境和人才队伍,是统筹推进“三化”的重要保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五纵五横三环四联”高速公路网、“五纵三横”铁路网和“一主多辅”机场格局,构建现代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深化水利改革发展,完善抗洪减灾体系,推进重点地区、重要城市水源工程和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构建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加大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保护和统筹调配力度,调整电源结构、构建现代电网体系,加强新型能源建设,加快推进“气化吉林”工程,切实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强信息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打造“数字吉林”。加强生态吉林建设。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注重节能减排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民生改善有机结合,推动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加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实施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草原湿地保护、黑土地保护、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等生态工程,加强城乡环境建设,构筑我国东北生态安全重要屏障。我们一定要精心保护这片蓝天绿地、碧水青山,让全体人民同居大自然、共享现代化。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大力发展新型金融业态,积极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扩大社会融资总量,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切实改善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打造良好的市场、政策、社会、法治、人文和舆论环境,使吉林成为安商、扶商、富商之地。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入推进“双百千万”人才计划,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6.强化统筹推进“三化”的动力支撑。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是统筹推进“三化”的根本动力。必须坚持以改革开放和制度创新推动发展和转型,以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发展和转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改革开放。坚持正确方向,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先行先试,坚持标本兼治,注重统筹协调,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集体林权、行政管理体制、财税体制、地方金融体制、资源性产品价格、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举、利用外资与国内合作并重、参与国际合作与开拓国际市场并行,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大力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色园区的重要作用,畅通对外通道、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对外合作,加快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视科技就是重视吉林的明天,投资科技就是投资吉林的未来。坚持创新驱动和市场驱动并举,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和政府引导功能,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着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创新体系,推动产学研紧密衔接,着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把科技优势转化为竞争和发展优势。
统筹推进“三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必由之路,是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关键举措、希望所在。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大胆探索,努力在统筹推进“三化”上有新的作为、新的创造,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四、全面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没有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毫无意义;没有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我们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必须把社会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巩固发展安定和谐的政治和社会局面。
1.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民生、加快富民,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必须紧紧围绕生存性、发展性、安全性民生问题,谋民生之计,解民生之急,办民生之需,尽力而为、坚持不懈地抓好民生工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坚持综合推动、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富民工程,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着力提高就业水平。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科学发展保就业、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坚持促生产、活流通、强监管综合施策,保持物价在总体合理、平稳、可控的区间内运行;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提升统筹层次,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全覆盖。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逐步改善居住条件。推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继续实施“暖房子”工程,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供热保障机制,努力让城乡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住得温暖。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教育投入,深化教育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做好人口工作。发展社会福利、慈善、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龄事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谐稳定是民心所向、发展所倚、事业所需。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各类重大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犯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措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厉打击、严厉问责,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药品。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深入推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强化源头预防。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和大调解工作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构建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把社会管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末梢,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向基层。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突出解决社会管理新问题。在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等新问题上取得新的成效。社会管理就是在做群众的工作,要牢记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说群众听得懂的话,办群众得实惠的事,健全群众民主参与社会管理机制、教育和引导群众机制、联系和服务群众机制、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和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全面提高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总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